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漏消费者隐私;\ (四)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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