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临时家庭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者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