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 提供服务的内容;\ (三) 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 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 其他约定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