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 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