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2. 家庭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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