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3. 家庭服务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