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3. 家庭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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