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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