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