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主管家庭服务业的行政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劳动、工商、物价、民政、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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