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