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