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者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 经营者了解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