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 (二)与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四)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纠正的;\ (五)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