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营者不得扣押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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