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营者不得扣押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