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中介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