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消费者或者服务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