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消费者的过错,造成服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服务人员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