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消费者的过错,造成服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服务人员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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