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