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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