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