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侵害非深户籍人员合法权益或者为非深户籍人员谋求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