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