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