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或者公益劳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