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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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向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时,投资计划项目分析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加就...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与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确定和调整居民按比例就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规定招用居民。\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特区实行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居民自主择业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居民就业实行就业登记制度、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就业预备制度、居民按比例就业和以工代赈制度。\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居民初次就业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时,应当向劳动部门办理...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居民就业的产业...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初次就业的居民和失业居民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高等...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市、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居民就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政府计划、统计、人事、...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应届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预备培训。 \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居民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居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失业居民应当参加培训。\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定期公布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市政府应...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岗位专业知识、劳动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培训。\ 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员...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市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确定居民失业率预警线。居民失业率超过预警线时,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就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居民,扶持失业居民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实现就业...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职业信息网络,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居民就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政府组织的活动,需要招用员工的,应当优先招用失业居民。\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困难的失业居民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其失业救...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或者公益劳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不同企业就业的居民,在劳动报酬、职业训练...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公共物业的商铺需要租售的,应当公开发布有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居民...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鼓励开发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适合深圳市户籍妇女就业的岗位和行业,促进妇女就业。 \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区政府对深圳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首次就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予以...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城镇户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本市烈士家...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归侨、侨眷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归侨...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开办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特区实行...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 5.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清退超出比例的劳务工;拒不清退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或者期限的实...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失业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失业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所裁减居民员工人数每...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劳动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居民就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市、区劳动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