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市、区劳动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部门或者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