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劳动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居民就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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