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所裁减居民员工人数每人三千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