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