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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