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失业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