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或者期限的实习生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