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清退超出比例的劳务工;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劳务工的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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