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开办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特区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就业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数量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