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城镇户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本市烈士家属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就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