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归侨、侨眷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归侨、侨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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