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下达招调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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