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下达招调工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