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居民初次就业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时,应当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居民失业一个月后仍不能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