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居民就业实行就业登记制度、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就业预备制度、居民按比例就业和以工代赈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