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就业登记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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