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规定招用居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