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初次就业的居民和失业居民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高等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毕(结)业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