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应届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预备培训。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