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居民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2. 就业调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