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居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失业居民应当参加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