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岗位专业知识、劳动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培训。\ 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就业保障与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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