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市、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居民就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政府计划、统计、人事、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