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不同企业就业的居民,在劳动报酬、职业训练、休息(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