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困难的失业居民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其失业救济金停发。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