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需要招用员工的,应当通过劳动部门先招用居民,未能招到或招足居民的,招用单位可以自行招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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