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